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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马某,男,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白杏改,女,系原告之母。被告王某,女,定州市人。委托代理人王二红,女,系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光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