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94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