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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与张奖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张奖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川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罗村镇洼子村东首。法定代表人:肖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齐元军,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永安,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能公司)与被告张奖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由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川劳人仲案字(2013)第160号裁决书结案。唯能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唯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元军、被告张奖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永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唯能公司诉称,被告在处理个人事务中受伤,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且因工作原因负伤的要件,不是工伤。要求依法判决唯能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奖辩称,原告所诉事项与事实不符,被告不予认可。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川人社工决字(2012)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经过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程序认定被告为工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按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各项诉求。庭审中,张奖放弃交通费200元。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张奖系唯能公司职工,唯能公司未给张奖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10月15日,张奖在工作中不慎从球磨平台摔下导致受伤。2012年7月11日张奖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1月7日经鉴定张奖的停工留薪期延长至2013年1月15日,2013年5月6日,张奖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张奖受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166元。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解除。张奖因工伤而发生的各项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1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3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490元、医疗费3006.30元、护理费1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122514.30元。上述事实,有病历、诊断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行政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就双方的劳动关系状况及具体工伤待遇项目,本院逐项分析、论证如下:1、是否是工伤的问题。唯能公司主张张奖不构成工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张奖被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唯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张奖与唯能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维持了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川人社工决字(2012)48号工伤认定决定。判决后唯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唯能公司主张不构成工伤的观点,本院不予认定。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张奖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此项待遇为19494元(2166×9)。张奖提供工资存折主张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按2166元来计算,唯能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项待遇本院予以认定。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解除,故唯能公司应支付7个月的补助金,此项待遇为24122元(3446×7)。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解除,故唯能公司应支付12个月的就业补助金,为41352元(3446×12)。5、停工留薪期工资。张奖的停工留薪期经鉴定为15个月,此项待遇为32490元(2166×15)。张奖提供工资存折主张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按2166元来计算,唯能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项待遇本院予以认定。6、医疗费3006.30元。张奖先后在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和淄博大众医院住院,其中在淄博大众医院花费医疗费3006.30元,唯能公司未支付,有医疗费单据及病历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认定。7、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张奖实际住院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2元计算,此项待遇为300元。8、护理费1250元,张奖实际住院25天,参照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每天按5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此项待遇为1250元。9、鉴定费500元,有鉴定费单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因此,张奖发生工伤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张奖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共计122514.3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张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1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3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490元、医疗费3006.30元、护理费1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122514.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