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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长发与李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发,李园,陈响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487-1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发,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李园,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滁州市。第三人:陈响雨,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长发与李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园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孙长发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李园爱人陈响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响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陈响雨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孙长发支付17782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