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长发与李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发,李园,陈响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487-1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发,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李园,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滁州市。第三人:陈响雨,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长发与李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园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孙长发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李园爱人陈响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响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陈响雨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孙长发支付17782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