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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成富与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富,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056-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富。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学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成富与被执行人新泰市青云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8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100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82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曹学军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05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