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翠云申请李延军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赵 翠 云 申 请 李 延 军 买 卖 合 同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东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赵翠云,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美尔家门市部个体业主,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延军,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执行一案的(2013)东民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翠云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延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8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万军审 判 员 赵洪瑞代理审判员 郑万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月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