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赌博罪,窝藏、包庇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14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2007年9月29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8年6月3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等。2011年12月1日因犯包庇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26日上午,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州市黄岩区××村××号窃得胡某某停放着的助力车一辆(无法估价),后将该车骑到黄岩××××街道岙岸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孙××。被告人孙××明知此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2、2013年6月30日下午,郭某等人在黄岩区××街道××号李某某家门口窃得李某某停放着的电动车一辆(无法估价),后骑到黄岩××××街道岙岸村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孙××。被告人孙××明知此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3、2013年7月8日凌晨,郭某等人在黄岩区××村××路国××楼楼梯口窃得朱某某停放着的助力车一辆(无法估价)、华某停放着的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助力车一辆,后骑到黄岩××××街道岙岸村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孙××。被告人孙××明知二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另查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孙××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三名。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华某的陈述,盗窃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王某、郭某的供述及逮捕证,证人樊某的证言,被告人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1)台黄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立功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多次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曾因盗窃、赌博被行政处罚,现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