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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裁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石峡乡政府与陈某、汪某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峡乡人民政府,陈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裁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石峡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石玉珠。被执行人陈某,男,现年38岁,汉族。被执行人汪某,女,现年35岁,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峡乡政府因被执行人陈某、汪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石峡乡社抚养费征字(2013)第046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被执行人陈某、汪某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据此,石峡乡政府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本院认为石峡乡政府作出的石峡乡社抚养费征字(2013)第046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汪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石峡乡社会抚养费征字(2013)第046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免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和审 判 员  王 源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强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