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与曾伟、曾晓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曾伟;曾晓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初27号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组织结构代码66145371-X。代表人:陈鉴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豫,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姝婷,女,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曾伟(ZENGWEI),男,1982年4月6日出生,英国国籍。被告:曾晓忠,男,1961年9月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以下简称佛山农商银行环市支行)诉被告曾伟[(ZENGWEI),以下简称曾伟]、曾晓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农商银行环市支行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农商银行环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豫、廖姝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伟、曾晓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银行××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伟、曾晓忠对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广恒公司)所欠佛山××银行××市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本金人民币7807.2万元以及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汇票额度授信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利率计算,从垫款当日起按垫付票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从逾期利息生成次日起计收复利;暂计至2015年12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19983579.00元,复利为人民币269433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0749909.00元);2.判令曾伟、曾晓忠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2709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曾伟、曾晓忠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签约情况。(一)南方广恒公司借款情况。1.两份《汇票额度授信合同》。2013年5月8日,佛山××银行××市支行与南方广恒公司签订两份《汇票额度授信合同》[编号:佛山农商0201汇票授字2013年第04025、04027号]约定:2013年5月8日到2014年4月18日止,佛山××银行××市支行分别在最高限额为7500万元、4910万元内为南方广恒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2.十四份《汇票承兑合同》。2013年11月19日至2014年3月11日期间,佛山××银行××市支行与南方广恒公司签订十四份《汇票承兑合同》约定:佛山××银行××市支行同意为南方广恒公司签发特定银行承兑汇票;南方广恒公司需按票面金额的40%交存保证金。(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2013年5月8日,佛山××银行××市支行与曾伟、曾晓忠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佛山农商0201高保字2013年第04034号]约定:曾伟、曾晓忠自愿为佛山××银行××市支行与南方广恒公司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二、授信情况。依南方广恒公司申请,佛山××银行××市支行依约在2013年11月19日至2014年3月11日期间,向其签发40张银行承兑汇票,详情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汇票号码 出票日期 汇票到期日 票面金额 保证金金额 敞口金额 1 24531848 2013-11-20 2014-5-20 100 40 60 2 24531849 2013-11-20 2014-5-20 590 236 354 3 24531850 2013-11-20 2014-5-20 410 164 246 4 24532193 2014-12-4 2014-6-4 114 45.6 68.4 5 24532194 2013-12-4 2014-6-4 140 56 84 6 24532195 2013-12-4 2014-6-4 946 378.4 567.6 7 24532197 2013-12-5 2014-6-5 280 112 168 8 24532198 2013-12-5 2014-6-5 10 4 6 9 24532199 2013-12-5 2014-6-5 10 4 6 10 24532200 2013-12-5 2014-6-5 20 8 12 11 24532251 2013-12-5 2014-6-5 8 3.2 4.8 12 24532252 2013-12-5 2014-6-5 11 4.4 6.6 13 24532253 2013-12-5 2014-6-5 20 8 12 14 24532254 2013-12-5 2014-6-5 25 10 15 15 24532255 2013-12-5 2014-6-5 22 8.8 13.2 16 24532257 2013-12-5 2014-6-5 10 4 6 17 24532258 2013-12-5 2014-6-5 5 2 3 18 24532259 2013-12-5 2014-6-5 5 2 3 19 24532260 2013-12-5 2014-6-5 40 16 24 20 24532324 2013-12-26 2014-6-26 500 200 300 21 24532430 2013-12-30 2014-6-30 500 200 300 22 24532431 2013-12-30 2014-6-30 560 224 336 23 24532442 2014-1-2 2014-7-2 783 313.2 469.8 24 24532443 2014-1-6 2014-7-6 500 200 300 25 24532444 2014-1-6 2014-7-6 605 242 363 26 24532445 2014-1-6 2014-7-6 20 8 12 27 24532446 2014-1-6 2014-7-6 5 2 3 28 24532447 2014-1-6 2014-7-6 5 2 3 29 24532448 2014-1-6 2014-7-6 5 2 3 30 24532553 2014-1-21 2014-7-21 280 112 168 31 24532554 2014-1-21 2014-7-21 850 340 510 32 24532555 2014-1-21 2014-7-21 458 183.2 274.8 33 24532575 2014-2-8 2014-7-29 1000 400 600 34 24532676 2014-2-8 2014-7-29 492 196.8 295.2 35 24532677 2014-2-8 2014-7-29 508 203.2 304.8 36 24532684 2014-3-5 2014-9-5 492 196.8 295.2 37 24532688 2014-3-10 2014-9-07 531 212.4 318.6 38 24532689 2014-3-10 2014-9-07 700 280 420 39 24532691 2014-3-14 2014-9-12 569 227.6 341.4 40 24532692 2014-3-14 2014-9-12 883 353.2 529.8 合计 13212 5204.8 7807.2 三、违约情况。自2014年5月起,上述多笔银行承兑汇票陆续到期,南方广恒公司未依约补足票款,构成严重违约。2014年6月,佛山××银行××市支行就南方广恒公司所欠贷款事宜,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86号]。2015年6月,禅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佛山××银行××市支行对南方广恒公司享有合法债权。根据佛山××银行××市支行与曾伟、曾晓忠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佛山××银行××市支行有权要求曾伟及曾晓忠对南方广恒公司所欠佛山××银行××市支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曾伟、曾晓忠共同承担。原告佛山××银行××市支行在诉讼中提交了如下证据:1.佛山××银行××市支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曾伟护照、曾晓忠香港居民身份证及通行证,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86号]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拟证明禅城法院判决确认佛山××银行××市支行对南方广恒公司享有合法债权;3.《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佛山农商0201高保字2013年第04034号],拟证明曾伟、曾晓忠自愿为南方广恒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欠款本息清单》,拟证明截止2015年12月20日,南方广恒公司拖欠佛山××银行××市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本金人民币7807.2万元,利息为人民币19,983,579.00元,复利为人民币2,694,33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0,749,909.00元,佛山××银行××市支行有权要求曾伟、曾晓忠立即清偿债务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银行××市支行提交的证据1至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能证明其诉讼主张,因此,本院对佛山××银行××市支行提供的证据1至3均予采信,证据4属于佛山××银行××市支行单方制作的材料,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曾伟、曾晓忠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范围等问题结合“本院认为”部分详细论述。被告曾伟、曾晓忠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佛山××银行××市支行与曾伟、曾晓忠、南方广恒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卓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广恒大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曾晓华、曾晓雷共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佛山农商0201高保字2013年第04034号]。上述合同约定,曾伟、曾晓忠、南方广恒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物资公司)、佛山市卓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洪公司)、佛山市三水广恒大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广恒公司)、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辰公司)、曾晓华、曾晓雷自愿为佛山××银行××市支行与南方广恒公司、南方物资公司、卓洪公司、三水广恒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佛山××银行××市支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债权最高本金余额2.9亿元(不含保证金)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佛山××银行××市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禅城法院2014年6月12日受理佛山××银行××市支行诉南方广恒公司、南方物资公司、卓洪公司、三水广恒有限公司、南辰公司、曾晓华、曾晓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86号],佛山××银行××市支行在该案中起诉请求为:“1.南方广恒公司向佛山××银行××市支行承担40张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本金7807.2万元及自每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南方广恒公司承担案件律师费812806元;……5.南方物资公司、卓洪公司、三水广恒公司、南辰公司、曾晓华、曾晓雷对南方广恒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案件诉讼费用由该案七被告共同承担”。该案中,禅城法院查明以下事实:一、2013年5月8日,佛山××银行××市支行与南方广恒公司签订两份《汇票额度授信合同》(编号:佛山农商0201汇票授字2013年第04025、04027号)约定:2013年5月8日到2014年4月18日止,佛山××银行××市支行分别在最高限额为7500万元、4910万元内为南方广恒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二、2013年11月19日至2014年3月11日期间,佛山××银行××市支行与南方广恒公司签订十四份《汇票承兑合同》约定:承兑人同意为南方广恒公司签发特定银行承兑汇票,南方广恒公司需按票面金额的40%交存保证金。三、2013年5月8日,佛山××银行××市支行与南方广恒公司、南方物资公司、卓洪公司、三水广恒公司、南辰公司、曾晓华、曾晓雷、曾晓忠、曾伟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佛山农商0201高保字2013年第04034号,即本案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四、南方广恒公司未依约于票据到期日前交存40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扣除南方广恒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佛山××银行××市支行发生垫款。具体垫款情况如下: 序号 汇票号码 垫款金额(元) 到期日 垫款日 1 24531848 600,000.00 2014/5/20 2014/5/20 2 24531849 3,540,000.00 2014/5/20 2014/5/20 3 24531850 2,460,000.00 2014/5/20 2014/5/29 4 24532193 684,000.00 2014/6/4 2014/6/5 5 24532194 840,000.00 2014/6/4 2014/6/5 6 24532195 5,676,000.00 2014/6/4 2014/6/5 7 24532197 1,680,000.00 2014/6/5 2014/6/5 8 24532198 60,000.00 2014/6/5 2014/6/5 9 24532199 60,000.00 2014/6/5 2014/6/5 10 24532200 120,000.00 2014/6/5 2014/6/5 11 24532251 48,000.00 2014/6/5 2014/6/5 12 24532252 66,000.00 2014/6/5 2014/6/5 13 24532253 120,000.00 2014/6/5 2014/6/5 14 24532254 150,000.00 2014/6/5 2014/6/19 15 24532255 132,000.00 2014/6/5 2014/6/5 16 24532257 60,000.00 2014/6/5 2014/6/10 17 24532258 30,000.00 2014/6/5 2014/6/5 18 24532259 30,000.00 2014/6/5 2014/6/5 19 24532260 240,000.00 2014/6/5 2014/6/5 20 24532324 3,000,000.00 2014/6/26 2014/6/27 21 24532430 3,000,000.00 2014/6/30 2014/6/30 22 24532431 3,360,000.00 2014/6/30 2014/6/30 23 24532442 4,698,000.00 2014/7/2 2014/7/7 24 24532443 3,000,000.00 2014/7/6 2014/7/7 25 24532444 3,630,000.00 2014/7/6 2014/7/7 26 24532445 120,000.00 2014/7/6 2014/7/11 27 24532446 30,000.00 2014/7/6 2014/7/7 28 24532447 30,000.00 2014/7/6 2014/7/7 29 24532448 30,000.00 2014/7/6 2014/7/7 30 24532553 1,680,000.00 2014/7/21 2014/7/21 31 24532554 5,100,000.00 2014/7/21 2014/7/21 32 24532555 2,748,000.00 2014/7/21 2014/7/21 33 24532575 6,000,000.00 2014/7/29 2014/7/29 34 24532576 2,952,000.00 2014/7/29 2014/7/29 35 24532677 3,048,000.00 2014/7/29 2014/7/29 36 24532684 2,952,000.00 2014/9/5 2014/9/5 37 24532688 3,186,000.00 2014/9/7 2014/9/9 38 24532689 4,200,000.00 2014/9/7 2014/9/9 39 24532691 3,414,000.00 2014/9/12 2014/9/12 40 24532692 5,298,000.00 2014/9/12 2014/9/12 合计 78,072,000.00 五、佛山××银行××市支行委托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催收本案欠款,双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事项为:协商谈判、一审诉讼、二审诉讼、申请执行,律师费为812806元。禅城法院认为:一、违约责任。(一)还本付息。在佛山××银行××市支行起诉之前,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到期,南方广恒公司未依约于票据到期日前交存票款。截至该案庭审之日,案涉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均已到期,南方广恒公司均未依约于票据到期日前向佛山××银行××市支行交存全部票款,致使佛山××银行××市支行发生垫款共计7807.2万元。依照《汇票额度授信合同》的约定,汇票到期日前佛山××银行××市支行对不足支付部分所垫付的票款转为南方广恒公司的逾期贷款,南方广恒公司应从垫款日当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逾期罚息。佛山××银行××市支行诉请南方广恒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807.2万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利息依约应从垫款日当日起算,佛山××银行××市支行主张从票据到期日起算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复利,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本金逾期罚息已经构成对南方广恒公司违约给佛山××银行××市支行造成损失的补偿,如对应收利息再收罚息,无异对南方广恒公司实施双重惩罚,故法院对佛山××银行××市支行诉请的复利不予支持。(二)关于律师费。佛山××银行××市支行委托律师代理该案诉讼,根据《汇票额度授信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南方广恒公司承担。佛山××银行××市支行主张律师费损失有812806元,虽然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证实,然该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包含协商谈判、诉讼及执行阶段全部费用,且未区分诉讼(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的律师费具体金额,而二审及执行阶段的费用属于尚未发生且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应予剔除。有鉴于此,法院酌定律师费下调至270935元,对佛山××银行××市支行主张的超出部分的律师费诉请不予支持。二、关于担保责任。……最高额保证担保。南方物资公司、卓洪公司、三水广恒公司、南辰公司、曾晓华、曾晓雷作为最高额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南方广恒公司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样,依照《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上述保证人系对南方广恒公司、南方物资公司、三水广恒公司及卓洪公司的债务总和(限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期间内产生的债务)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依照《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佛山××银行××市支行有权选择保证及抵押权实现顺位。据此判决:一、南方广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银行××市支行清偿贷款本金7807.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表: 序号 本金(元) 起息日 止息日 日利率 1 600,000.00 2014/5/20 实际清偿之日 0.05% 2 3,540,000.00 2014/5/20 同上 同上 3 2,460,000.00 2014/5/29 同上 同上 4 684,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5 84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6 5,676,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7 1,68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8 6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9 6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0 12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1 48,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2 66,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3 12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4 150,000.00 2014/6/19 同上 同上 15 132,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6 60,000.00 2014/6/10 同上 同上 17 3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8 3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9 24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20 3,000,000.00 2014/6/27 同上 同上 21 3,000,000.00 2014/6/30 同上 同上 22 3,360,000.00 2014/6/30 同上 同上 23 4,698,000.00 2014/7/7 同上 同上 24 3,000,000.00 2014/7/7 同上 同上 25 3,630,000.00 2014/7/7 同上 同上 26 120,000.00 2014/7/11 同上 同上 27 30,000.00 2014/7/7 同上 同上 28 30,000.00 2014/7/7 同上 同上 29 30,000.00 2014/7/7 同上 同上 30 1,680,000.00 2014/7/21 同上 同上 31 5,100,000.00 2014/7/21 同上 同上 32 2,748,000.00 2014/7/21 同上 同上 33 6,000,000.00 2014/7/29 同上 同上 34 2,952,000.00 2014/7/29 同上 同上 35 3,048,000.00 2014/7/29 同上 同上 36 2,952,000.00 2014/9/5 同上 同上 37 3,186,000.00 2014/9/9 同上 同上 38 4,200,000.00 2014/9/9 同上 同上 39 3,414,000.00 2014/9/12 同上 同上 40 5,298,000.00 2014/9/12 同上 同上 合计 78,072,000.00 二、南方广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银行××市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70935元;……五、南方广恒公司、南方物资公司、卓洪公司、三水广恒公司、南辰公司、曾晓华、曾晓雷对判决确定的南方广恒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最高额本金2.9亿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佛山××银行××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皆未上诉,该案已于2016年2月3日生效。本院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因被告曾伟系英国国籍,曾晓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外、涉港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程序方面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佛山××银行××市支行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而佛山××银行××市支行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内,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本院是辖区内唯一对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上至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法律适用,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案涉保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适用内地法律。综合佛山××银行××市支行的起诉意见,本案的审查焦点为:佛山××银行××市支行主张的担保权是否成立。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其缔约主体适格,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缔约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曾伟、曾晓忠的担保责任承担问题。已生效的禅城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确认南方广恒公司尚欠佛山××银行××市支行贷款本金7807.2万元及利息,并应向佛山××银行××市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70935元。南方广恒公司对佛山××银行××市支行所负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属于佛山××银行××市支行与保证人南方广恒公司、南方物资公司、卓洪公司、三水广恒公司、南辰公司、曾晓华、曾晓雷、曾晓忠、曾伟签订的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范围内,且案经审理查明存在南方广恒公司不履行约定债务之情形,故保证人曾伟、曾晓忠应于2.9亿元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限度内(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佛山农商0201高保字2013年第04034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对该案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曾伟、曾晓忠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主债务人南方广恒公司追偿。佛山××银行××市支行在本案提出的有关贷款复利的请求,已被(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驳回,故曾伟、曾晓忠无需对超出借款人南方广恒公司所负债务的复利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佛山××银行××市支行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曾伟、曾晓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伟(ZENGWEI)、曾晓忠应于2.9亿元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限度内(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佛山农商0201高保字2013年第04034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所有主债权)对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的贷款本金7807.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附表)、律师费损失2709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以后,被告曾伟(ZENGWEI)、曾晓忠有权向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追偿;二、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6904.22元,由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负担16053.28元;被告曾伟(ZENGWEI)、曾晓忠共同负担530850.94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曾伟(ZENGWEI)、曾晓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睿审 判 员 卢伟斌代理审判员 蒋 雯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德超 序号 本金(元) 起息日 止息日 日利率 1 600,000.00 2014/5/20 实际清偿之日 0.05% 2 3,540,000.00 2014/5/20 同上 同上 3 2,460,000.00 2014/5/29 同上 同上 4 684,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5 84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6 5,676,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7 1,68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8 6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9 6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0 12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1 48,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2 66,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3 12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4 150,000.00 2014/6/19 同上 同上 15 132,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6 60,000.00 2014/6/10 同上 同上 17 3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8 3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19 240,000.00 2014/6/5 同上 同上 20 3,000,000.00 2014/6/27 同上 同上 21 3,000,000.00 2014/6/30 同上 同上 22 3,360,000.00 2014/6/30 同上 同上 23 4,698,000.00 2014/7/7 同上 同上 24 3,000,000.00 2014/7/7 同上 同上 25 3,630,000.00 2014/7/7 同上 同上 26 120,000.00 2014/7/11 同上 同上 27 30,000.00 2014/7/7 同上 同上 28 30,000.00 2014/7/7 同上 同上 29 30,000.00 2014/7/7 同上 同上 30 1,680,000.00 2014/7/21 同上 同上 31 5,100,000.00 2014/7/21 同上 同上 32 2,748,000.00 2014/7/21 同上 同上 33 6,000,000.00 2014/7/29 同上 同上 34 2,952,000.00 2014/7/29 同上 同上 35 3,048,000.00 2014/7/29 同上 同上 36 2,952,000.00 2014/9/5 同上 同上 37 3,186,000.00 2014/9/9 同上 同上 38 4,200,000.00 2014/9/9 同上 同上 39 3,414,000.00 2014/9/12 同上 同上 40 5,298,000.00 2014/9/12 同上 同上 合计 78,072,000.00 附表:利息计算方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