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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郁建桂与郑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建桂,郑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2346号原告郁建桂。被告郑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和政通路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郁建桂诉郑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建桂诉称,原告郁建桂于2013年5月30日下午在被告处购物,原告购买商品后,在商场一楼被滑倒,事后发现滑倒的原因是地上有水。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原告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78378.16元,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57275元,下余费用未付,双方协商无果,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等共计89203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原告应当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本案原告系郁建桂,而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具状人是刘建军,刘建军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郁建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退回原告郁建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书冉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宇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