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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秦苑伦与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苑伦,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秦苑伦。委托代理人李刚,海南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5号恒昌花园C栋,营业执照号:4600001007911。法定代表人刘春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苑伦与被告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苑伦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苑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12.5元。审 判 长  冯成壮代理审判员  章 蕾人民陪审员  吴坤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国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