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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芦惠红与宁波银星海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惠红,宁波银星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625号原告:芦惠红。委托代理人:李荣耀。被告:宁波银星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惠红与被告宁波银星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惠红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惠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惠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芦惠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亚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