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株石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株洲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湖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包某某。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9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某某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善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