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再生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657号申请人刘某1,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刘某2,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1)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2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刘某1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交易手续、房屋交易手续及银行账号内存款,提取刘某2名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内存款30000元并发还申请人刘某1。后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刘某2机动车现去向不明,剩余执行款项430000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石民初字4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王善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