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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石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株洲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株洲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官桥乡苏故村颂雅片刘家组。被执行人株洲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株洲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株洲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1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株洲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