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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明,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24号。负责人:许志强,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福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635号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的银行存款88903元(含执行费1058元、利息1067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