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平与王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王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59号原告刘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10月15日向原告直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原告同日向本院提交缓缴诉讼费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的缓交条件,于2013年10月28日向原告直接送达不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经核实,原告未在指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