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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王立,男。被告,任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任三民,男。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一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都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军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