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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银菊、朱一协、刘燕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丁银菊,朱一协,刘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40号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被申请人丁银菊。被申请人朱一协。被申请人刘燕飞。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银菊、朱一协、刘燕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工商银行武陵支行的存款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银菊、朱一协、刘燕飞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