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九井湾。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锦都花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陈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34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善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