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江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江某,务农。被告邹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漳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