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09-30
案件名称
郑开爱与谭德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开爱;谭德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郑开爱,女,生于1964年8月3日,土家族,居民,住巴东县。被告谭德然,男,56岁,干部,住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开爱诉被告谭德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开爱于2013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德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开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开爱撤回对被告谭德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开爱负担。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