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巴法民初字第08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851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覃世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2月5日出生,白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晓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开远和人民陪审员罗建忠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在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相识并恋爱,于1995年5月25日生育一子张某,于1996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2年1月4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出庭也无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及庭审中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2月2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5月25日非婚生育一子张某。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2年1月4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13年8月6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张某的户口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自2002年起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相敬相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结婚并生育子女,但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坚实的夫妻感情。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近10年有余,不与家人联系,杳无音讯,被告未尽到作为妻子对丈夫的家庭责任,也未担负起母亲对子女的责任,被告的该行为直接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无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秦晓亮人民陪审员  刘开远人民陪审员  罗建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