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983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