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隋启华与刘培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启华,刘培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22-1号原告隋启华,居民。被告刘培花,居民。原告隋启华与被告刘培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