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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宫正味大酒楼与于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宫正味大酒楼,于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617号原告北京宫正味大酒楼,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尚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帆,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焦景收,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宫正味大酒楼与被告于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宪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北京宫正味大酒楼之委托代理人宋峥,被告于帆之委托代理人焦景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宫正味大酒楼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27日入职原告处,任餐厅经理。同年11月13日,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提出辞职,双方经过工作交接后解除劳动关系,并就工资、经济补偿等事项达成协议,故不同意支付被告2012年6月10日至11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597.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被告于帆辩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主张其于2012年3月27日入职原告处任餐厅经理,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同年11月7日因原告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原告认可被告入职时间,但主张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且被告为自动离职。原告未就此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提交离店单证明被告为自动辞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主张辞职原因是因为原告未足额支付被告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同时提交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出具推荐信证明其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原告认可该推荐信真实性。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2012年4月27日至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7379元、延时加班费29586元、周六加班费21379元、五一、十一加班费10345元、带薪年假工资310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仲字(2013)第709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6月10日至11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597.7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驳回了被告的其它申请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当庭陈述、离店单、推荐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对被告2012年3月27日入职并于同年11月7日离职均无异议,本院对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予以确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就被告工资数额、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保险缴纳情况等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被告提交原告出具的推荐信上载明原告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故本院对被告工资标准5000元/月予以确认,原告理应支付被告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被告对上述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4597.7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被告则主张辞职原因为原告未足额支付被告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在职期间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故本院对被告所述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综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和工资标准,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北京宫正味大酒楼支付被告于帆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至十一月七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万四千五百九十七元七角;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北京宫正味大酒楼支付被告于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千五百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宫正味大酒楼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孟宪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