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冬连与牟雪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连,牟雪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363号原告:王冬连。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雪彩。原告王冬连为与被告牟雪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冬连的委托代理人陈正军、被告牟雪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冬连起诉称:2012年2月16日、3月9日、3月13日、3月23日,被告牟雪彩分四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合计人民币3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由被告分别于借款当日各出具一份借条。被告借款后经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牟雪彩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借款属实,但四笔借款的实际出借金额共计30800元,并且答辩人已归还部分借款本息。目前尚欠本金18000元。原告王冬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证据2、借条四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且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中的原告身份情况不清楚;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出借日期为2012年2月16日借条的借款被告已归还。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后作如下认定:对证据1,本院审核后予以认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牟雪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2月16日、3月9日、3月13日、3月23日,被告牟雪彩分四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合计人民币35000元。并由被告于借款当日分别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向王冬连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月息每月按2%计算,借款人牟雪彩;上列借款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本人已于当日收到。收款人牟雪彩,2012年2月16日。”“今向王冬连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月息每月按2%计算,借款人牟雪彩;上列借款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本人已于当日收到。收款人牟雪彩,2012年3月9日。”“今向王冬连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月息每月按2%计算,借款人牟雪彩;上列借款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本人已于当日收到。收款人牟雪彩,2012年3月13日。”“今向王冬连借到人民币现金伍千元,月息每月按2%计算,借款人牟雪彩;上列借款人民币现金5000元,本人已于当日收到。收款人牟雪彩,2012年3月23日。”上述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牟雪彩向原告王冬连借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有借条为凭,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为借款人经原告催讨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对借款利率的约定未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抗辩称本案借款的实际出借金额为30800元,并已归还部分借款本息。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雪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冬连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自2012年2月16日起算,本金10000元自2012年3月9日起算,本金10000元自2012年3月13日起算,本金5000元自2012年3月23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依法减半收取497.50元,由被告牟雪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