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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施大荣与上海永申酒楼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大荣,上海永申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施大荣。委托代理人唐逸敏,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永申酒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劲根。委托代理人高建中,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征宇,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施大荣与被上诉人上海永申酒楼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晓菁代理审判员  王 曦代理审判员  顾继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昱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