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梁会军等诉天津市奇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会军,林军,天津市奇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会军,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吕涛,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军,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吕涛,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奇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陈永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明河,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梁会军、林军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3)辰民初字第3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会军、林军于2013年1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会军、林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会军、林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