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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维莲、谢述东、谢述伟与李寿成生命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刘维莲,女,生于1968年4月9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家乡。申请执行人谢述东,男,生于1989年12月6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家乡。申请执行人谢述伟,男,生于1992年12月26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家乡。被执行人李寿成,男,生于1958年11月24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新城办。本院在执行刘维莲、谢述东、谢述伟申请执行李寿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李寿成限期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6468.62元,后被执行人李寿成履行了申请执行人所要求的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