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韩秀敏与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敏,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4337号原告:韩秀敏。委托代理人:高玉春,系胶南王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系该公司营销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峰,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韩秀敏与被告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秀敏及委托代理人高玉春、被告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庆、马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秀敏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22日签订房屋认购书,被告承诺以最低价365230元将“宏程广场”项目1号楼2单元3201室卖给原告,并在备注栏里写明是365230元,因此原告缴纳10000元的定金。后被告又反悔提出按照385230元才能将房屋卖给原告,原告在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过程中被被告的员工打伤,现在不能上班。此事于2013年2月16日引起媒体的关注,在记者和工商部门的催促下,被告退还10000元的定金,被告不具有售房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是严重的欺诈行为,由于其已经明确的告知不能按照365230元履行合同,应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内容,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1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经返还原告10000元的定金,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双倍返还10000元及经济损失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2日签订《房屋认购书》,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宏程广场”项目1号楼2单元3201室,认购价款约定:每平方米单价人民币5787元,总价407347元。双方对备注约定产生争议。原告提供的《房屋认购书》复印件备注约定载明“(5787-300)×70.39=386230-1000=365230”,原告称《房屋认购书》的原件被告已经收回,被告对此认可,但称原件已经丢失找不到了,并提供了一份《房屋认购书》复印件,该复印件备注约定载明“(5787-300)×70.39=386230-1000=385230”,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被告将365230自行改成385230,有明显改动的痕迹。原告称备注栏里写明的365230元是当时被告承诺的销售总价,根据当时每平方优惠300元计算得出(5787-300)×70.39=386230元后,原告参加了砸金蛋活动,总价又减少了1000元,根据当时销售人员的承诺,在此基础上优惠20000元,所以得出了365230元的总价,销售人员徐某甲、徐某乙和房产商的工作人员刘某某均在认购书上签字,这么明显的计算错误,他们不可能发现不了,只能证实当时确实存在20000元的优惠承诺,被告现在不同意以365230元的价格出售,擅自提高房屋价格,导致该认购书不能履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鉴于其已经退还10000元,因此原告主张尚未支付的10000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没能购置房屋,根据胶南市关于住房维修基金的相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住房维修基金,本案原告所购买的房屋是高层,住房维修基金的标准是133元/平方,70余平方共计需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约10000元,这是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需额外支付的费用,是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现在仅主张损失5000元。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5787-300)×70.39=386230-1000=385230”系简单的计算公式,被告不清楚原告是怎么计算得出的365230的结果,并称,在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当日,原告给被告出具了承诺书,并提供了原告署名的承诺书一份:“承诺书本人韩秀敏在2012年12月22日定购了青岛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鲁中家居城房屋一套(1号楼2单元3202),现已与出售方达成共识,解除认购协议书出售方已返还我认购金壹万元整,本人承诺不再已此事再生是非,不再向宏程家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此事提出任何要求(划掉)。立案事件由派出所自行处理。看当事人的态度。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承诺人:韩秀敏见证人:孙某某”。原告对承诺书称,承诺书中划掉的内容是原告划掉的,签字是原告所签,“看当事人的态度。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是原告所添加,其他内容是被告工作人员所写,孙某某见证也属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且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因对房屋的总价款产生争议,《房屋认购书》没有得到实际履行,根据被告提供的原告署名的协议书可以证实,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了该《房屋认购书》,被告已经将认购定金10000元返还给了原告,原告认可“本人承诺不再已此事再生是非”,应当视为双方对合同解除的责任分担、损失处理一并进行了处理,而且已经实际得到了履行。原告现起诉主张被告违约,一方面与其承诺书的内容相违背,另一方面,原告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备注约定“386230-1000=365230”中,被告承诺在386230元的基础上再行优惠20000元的事实,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秀敏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韩秀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