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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4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华柏庆与陈铁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柏庆,陈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186-1号申请执行人华柏庆,农民。委托代理人:虞旭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铁明,农民。本院在执行华柏庆与陈铁明(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2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铁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柏庆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陈铁明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775元,执行费19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1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