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腊花与被告芜湖宜德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腊花,芜湖宜德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323号原告:徐腊花,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存山,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宜德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琼珠,职务:董事长。原告徐腊花与被告芜湖宜德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3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了审理。2013年4月15日,本院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腊花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王存山分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芜湖宜德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符合法定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牧丽人民陪审员 罗红人民陪审员 向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