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07-03
案件名称
李文建与钟文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文建;钟文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11130号 原告李文建,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钟文浩,男,198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建诉被告钟文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钟文浩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李文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芝泉路××××××层会所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钟文浩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李文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芝泉路×××××层会所房屋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枫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成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