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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悦诚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泽曼儿童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悦诚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泽曼儿童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98号原告:广州市悦诚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瑞衡,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灵丽,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泽曼儿童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觉生。原告广州市悦诚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泽曼儿童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灵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泽曼儿童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一批软绵以及仿羽棉,由原告进行送货,且每张送货单上均表明,货款30天内结清,经原告催还,但至今尚未偿还货款。被告向原告分别于2012年7月4日购买软棉601800#,26卷*30y,数量780码,单价3.95元��软棉60800#,18卷*80y,1440码,单价1.95元,共5889元,7月11日,购买软棉60000#,4卷*60y,数量240码,单价1.95元;软棉601400#,6卷*40y,数量240码,单价3.15元;仿羽棉60600#,8卷*100y,数量800码,单价2.45元,共计4528元,7月13日,购买软棉60800#,数量685码,单价1.95元;裥棉加工费,数量685码,单价1.6元;车费100元,共计2531.75元,7月14日,购买软棉60800#,10卷*80y,数量800码,单价1.95元;软棉601400#,25卷*40y,数量1000码,单价3.15元;仿羽棉601800#,28卷*30y,数量840码,单价5.45元;仿羽棉602200#,50卷*30y,数量1500码,单价6.45元;仿羽棉60600#,2卷*100y,数量200码,单价2.45元,共计20638元;8月30日,购买仿羽棉602200#,134卷*30y,数量4020码,单价6.45元;仿羽棉601200#,11卷*50y,数量550码,单价3.95元;仿羽棉601000#,6卷*60y,数量360码,单价3.45元,共计29343.5元。根据《中��民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62930.25元货款,偿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被告拖欠货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到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2930.25元及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送货单;悦诚安结算单;悦诚安客户销售明细表;应收明细;证明原告履行了送货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既无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亦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由于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均无提出异议,也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提出相反材料予以反驳,原告的证据也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并据此认定原告的起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62930.25元未付,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泽曼儿童服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悦诚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930.25元。二、被告广州市泽曼儿童服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悦诚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930.25元的利息(从2013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1398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泽曼儿童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红伟人民陪审员  戴稳静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巫仕平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梁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