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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名称

张松奎、葛翠兰与张学涛、张学元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松奎;葛翠兰;张学涛;张学元;张学健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张松奎,男,193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葛翠兰,女,193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张学涛,男,50岁,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张学元,男,47岁,汉族,住兴化市都市华庭中区。被告张学健,男,43岁,汉族,住兴化市都市华庭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奎、葛翠兰诉被告张学涛、张学元、张学健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交。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