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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忠君因与被上诉人于成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忠君,于成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忠君。委托代理人:郭肖玉,吉林正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成文。上诉人郭忠君因与被上诉人于成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忠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肖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于成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福柱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