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凤月、于钦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凤月,于钦焕,杨道祥,杨思堂,杨之强,杨之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105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广涛,该信用社职工。被告杨凤月,农民。被告于钦焕,农民。系被告杨凤月之妻。被告杨道祥,农民。被告杨思堂,农民。被告杨之强,农民。被告杨之云,农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告杨道祥、于钦焕、杨之云、杨凤月、杨思堂、杨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道祥、于钦焕、杨之云、杨凤月、杨思堂、杨之强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凤月于2010年11月17日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联保小组成员:杨道祥、杨之云、杨凤月、杨思堂、杨之强,授信金额分别是:杨凤月10万元、杨思堂8万元、杨之云5万元、杨之强7万元、杨道祥9万元。联保小组成员对以上全部授信金额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凤月持所发贷款证于2012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从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7日。借款月利率10.7000‰,家庭财产共有人:于钦焕,由被告杨道祥、杨之云、杨思堂、杨之强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尚有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有偿还。被告均未答辩及提交证据。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杨凤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于钦焕认可为共同债务人并承诺共同偿还;被告杨道祥、杨之云、杨思堂、杨之强作为联合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该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2、《贷转存凭证》(凭证号:no.019065796)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杨凤月于2012年10月9日已经收到所借的人民币10万元。该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上述举证、庭审质证和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联保小组成员:杨道祥、杨之云、杨凤月、杨思堂、杨之强,授信金额分别是:杨凤月10万元、杨思堂8万元、杨之云5万元、杨之强7万元、杨道祥9万元。联保小组成员对以上全部授信金额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凤月持所发贷款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7日止。借款月利率10.7000‰,被告于钦焕向原告出具《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认可为共同债务人并承诺共同偿还,被告杨道祥、杨之云、杨思堂、杨之强作为联合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尚有人民币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有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被告于钦焕向原告出具的《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贷转存凭证》(凭证号:no.019065796)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该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逾期不予偿还,故原告的诉称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凤月、于钦焕欠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数额从2012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以双方约定的利率计息),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二、被告杨道祥、杨之云、杨思堂、杨之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泉林审判员 魏方午审判员 刁贵锡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秀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