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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伟声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麒沣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伟声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麒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佛山市伟声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青柯蟹螃岗石湾萨克米公司内车间及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陈淑珍。委托代理人邓紫聪、李福炳,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反诉;出庭、辩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佛山市麒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小丰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佘少君。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卓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紫聪、李福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将自建厂房租赁予被告使用。在经营过程中,被告拖欠工人工资,原告应当地劳动部门和村委会的要求代垫了20万元工人工资。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垫付的工资款项2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证明1份,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16页。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工资款20万元。依原告的申请,本院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村分局调取档案资料一组(编号证据3)。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进行了陈述、举证。被告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辩论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楚,而且证据2能够与本院调取的证据3相互吻合,能反映本案的事实,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同时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确认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代垫工资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当依约定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麒沣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伟声陶瓷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代垫工资款20万元。如被告未能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向原告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个被告承担。对于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