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与陈小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陈小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8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18号。负责人廖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百强(一授权代理),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小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诉被告陈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后。2013年11月20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负担。审判员  万世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