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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田文国与刘秀梅、青岛融通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国,刘秀梅,青岛融通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156号原告田文国,男,1951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刘秀梅,女,1980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青岛融通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国与被告刘秀梅、被告青岛融通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名称有误,致使被告主体不明确,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文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92元退回原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裴旭林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