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23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路政执法支队与刘某、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2316-1号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路政执法支队。法定代表人李某,支队长。被告刘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路政执法支队与被告刘某、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某、彭某名下位于南宁市金湖路51号金湖湾小区X号楼X层X号商铺,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某、彭某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X号X栋X单元X号房;二、查封南宁交通征费稽查处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明秀东路明秀小区X栋的房产(该处2010年9月13日被撤销后,按桂财(2011)219号文规定资产划转予原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支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