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代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869号申请执行人代某。被执行人徐某,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某申请执行2100元,被执行人履行2100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少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