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武某,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县,个体工商户,现伊旗羁押看守所。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慧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冬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