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伊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武某,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县,个体工商户,现伊旗羁押看守所。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慧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冬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