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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终字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与刘兆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刘兆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终字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张善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玉祥,天津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绍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兆海。上诉人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汉)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汉)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唐山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铁军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