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六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诉牛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361-1号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尚生委托代理人曹春龙被告牛志斌,委托代理人邬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牛志斌(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被告牛志斌(反诉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牛志斌(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案件反诉费44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牛志斌(反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