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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孙某,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扈世阳,邢台市桥东区北大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不详。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扈世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2007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同年7月31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8日生一女儿王某某,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自��女儿出生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偶尔回家也无事生非经常吵闹。2010年被告不辞而别,至今近三年时间杳无音信,原告带着不满周岁的女儿四处寻找,邯郸、石家庄等城市张贴广告寻找,电话打到被告老家吉林省公主岭市询问均不知被告下落。被告近三年来没有与家人联系,也没有交过分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双方于2007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2月8日生育女儿王某某。原告称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自女儿出生后被告时常不回家,2010年被告离家至今三年未归,原告已无法继续同被告一起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告��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告的陈述、某某派出所及邢台市桥东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相互体贴、互谅互让。由于原、被告在生活中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称双方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予以质证,对夫妻财产本案不予处理,婚生女儿王某某暂由原告孙某抚养。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书江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