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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卞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卞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审判员  吴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耕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