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4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夫山与王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夫山,王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890号原告郑夫山,1961年12月6日。委托代理人赵坤,河南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孩。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夫山与被告王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王振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