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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夫山与王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夫山,王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890号原告郑夫山,1961年12月6日。委托代理人赵坤,河南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孩。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夫山与被告王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王振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