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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亢荣霞、宋志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亢荣霞,宋志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81号。机构代码:80576799-7负责人倪存真,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鑫,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亢荣霞。被告宋志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诉被告亢荣霞、宋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立红 来源:百度搜索“”